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作者:时间:2020-05-11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实践基地。为明确相关部门在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搞好学生公寓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公寓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爱为源”的理念,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环境育人”的育人意识,围绕“提供优质服务,创建优雅环境,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工作宗旨和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努力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安居乐学的公寓文化氛围,为学院长远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第三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条例,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公寓内所有住宿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书记、分管院长担任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主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总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各系、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学生自律组织代表组成。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专项维修、家具物品采购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

(二)制定学生公寓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

(三)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负责协调物业公司和学院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负责监督检查相关系(部)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第六条学生处(团委)在学生公寓对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对公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负责制定在学生公寓对学生教育、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和落实辅导员进公寓实施办法、公寓学生工作及辅导员进公寓考核评价办法;

(四)负责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公寓文化育人功能,每年开展一次“文明宿舍活动月”、“宿舍文化节”活动,把公寓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

(五)负责组建院大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会),设置相关组织机构。院自律会主席由竞选产生,院自律会职责: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积极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六)负责公寓的安排和调整。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学生公寓运行的实际需要审定公寓财务预算;根据学生宿舍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核定和落实公寓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及改造、更新费用等;及时拨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经费;负责督导、检查公寓相关部门收费、公示情况;按核定标准每学年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使用规范票据,进行住宿费收费公示;按有关规定为退学、退宿等学生办理退费。

第八条总务处负责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资产管理;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暖的正常供应,会同物业公司做好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负责安装节水节电设施设备,避免常流水和大功率电器的使用;负责新生床上用品采购、发放和寝室内公共物品的配备;负责落实学生或相关部门的报修项目,一般不超过24小时,并做好维修记录,特殊情况要及时通知学生或相关部门,并上报有关院领导;负责制定公寓学生定额用水、用电及超额收费制度、公共物品和生活用品等损坏赔偿制度;负责不定期对公寓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确保公寓学生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督查、协调各系和物业公司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师生员工进行学生公寓安全法制教育和培训;负责定期对学生公寓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每学期组织公寓学生进行一次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负责对学生公寓管制刀具、危险品等违禁用品进行安全检查和外围区域的日常巡逻;负责或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

第十条 各系(部)要积极探索建立以公寓为核心的学生管理模式,各系的管理由原来的班级向学生公寓转移,按照宿舍分布建立系党、团支部。逐步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工作进公寓的组织体系。

(一)系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公寓检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二)负责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及考核。辅导员要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学生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或协助保卫处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治安和违法事件,及时处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

(四)负责组建系公寓自律委员会。由系学生会副主席兼任自律委员会主席,成员由楼长、层长、舍长及其他学生骨干组成。楼长、层长、舍长均由各系推荐聘任,并报学生处公寓科备案,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公寓民主管理,具体负责公寓片区及各楼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协助系开展文明公寓、文明宿舍、优良学风宿舍创建活动;配合系开展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检查,做好学生宿舍晚上抽查点名等工作;

(五)负责培养培训相关学生干部;

(六)负责制定、完善和落实辅导员(或班主任)进驻公寓制度。各系要将辅导员在学生公寓的工作表现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在职务晋升、评优创先等方面,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辅导员深入学生公寓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负责公寓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宿舍文化教育、文明宿舍评比、安全检查等工作,积极推进党团组织、校园文化、安全稳定、网络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社团等工作进公寓;

(八)负责学生宿舍卫生、纪律检查及学生在公寓内的违纪登记、通报,建立住宿学生档案,实施信息化管理;

(九)负责学生宿舍的安排、调整及请假等事宜,住宿学生安置完毕后(或宿舍调整后)三日内,将宿舍、床位安排名单,报送院财务科和学生公寓科。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及运营工作,其职责是:

(一)全面履行学院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项目,落实学院的有关决策和任务;

(二)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暖、门窗、家具、排水设施等日常管理和报修,一般小修12小时内完成,大修项目及时上报总务处,并做好维修和上报记录;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寓秩序、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五)负责公寓内(包括地面、护栏、门窗玻璃等)及楼周围等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

(六)负责公寓24小时值班,每日对公寓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安全巡查记录;

(七)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开设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服务项目,搞好学生公寓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八)负责办理学生退宿、学生会客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

(九)负责及时处置或上报治安、火灾、盗窃等突发事件,并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负责对公寓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

第三章 公寓住宿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实行交费住宿。学院统招生须持财务部门的交费凭据及有关证件,到系学生科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统招生须按学院统一安排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福山区内学生除外)。一月内不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得安排住宿和办理注册手续(特困学生除外)。

第十三条特殊原因(因病需别人照顾或疾病有碍他人健康等),学生退宿或申请走读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所在系审查,学生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公寓科备案后,方可办理退宿或走读。

第十四条住宿学生入住房间、床位由各系本着各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未经系同意,任何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更不得私自转借、出租个人床位、随意在宿舍里留宿客人。

第十五条每间宿舍按照相关标准安排4—8人住宿。学生宿舍设宿舍长一人,宿舍长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模范地遵守并督促宿舍其他成员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十六条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公寓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员,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负责。丢失钥匙不报告、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周五、周六回家住宿的学生,要提前请假,各系学生科要将周五、周六晚上请假的学生名单,于周五下午230以前报院公寓科。

第十八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接到学院通知后,应在三日内办理完退宿手续,并离校;因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它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应持所在系证明到财务相关部门结算住宿等费用,再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住宿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的,原则上只在每年的7月份(放假前)统一办理。办理程序:学生本人提前向系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系党委书记(或分管学生工作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并在放假前完成调整搬迁。相关系要及时把住宿变动情况上报财务处和公寓科。

第二十条学生退宿或调整住宿房间时,须主动与宿管员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并及时带走自己的物品,交回宿舍钥匙,如设施损坏或钥匙丢失,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实行集中管理。确需留校住宿者,各系要提前一周登记并上报院学生公寓科,由院学生公寓科统一安排,免费住宿,学生凭一卡通出入指定公寓。相关系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配合物业公司加强留校学生管理。

第四章 公寓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各楼栋均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负起责任,并积极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进出公寓凭门禁卡刷卡通过,无卡不得入内。学生公寓楼一般每天早晨500开门,晚900(夏季9:30,周六、周日晚8:30)关门,上课时间禁止学生在公寓,特殊情况需凭假条或医院相关证明,严禁晚归、不归或熄灯后外出上网。

第二十四条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校内非公寓管理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二十五条禁止男女生互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更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须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存折,做到房间无人时锁门并关好窗户,以防失窃,造成财物损失。

第二十七条在学生公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或藏匿管制刀具,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私调门锁;

(三)在宿舍、走廊、楼梯和过道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电褥子、吹风机(1000W以上)等大功率电器及点蜡烛、焚烧物品、吸烟或乱丢烟蒂、乱扔杂物、往楼下倒水、扔酒瓶等;

(六)买卖经商,酗酒、行令划拳、斗殴、打麻将、赌博等;

(七)复制、传播、观看色情、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八)高声播放音响、大声喧哗、起哄、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九)饲养宠物;

(十)在墙壁刻划;动用、损坏设在公寓楼里的消防设施;

(十一)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院允许的张贴物等;

(十二)向楼下乱扔物品。

第二十八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公寓楼时,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九条 公寓楼内发现被盗案件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报告。学生公寓发生治安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查处,系和公寓管理科、公寓管理人员协助配合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进行卫生大扫除时,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相关系应予以登记并上报公寓科,并督导学生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公寓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进学生房间时,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借用管理员所持的房间钥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及时归还。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相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对水、电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装。

第三十三条学生公寓的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定额管理,超出定额部分,由宿舍人员分摊,超定额收费标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执行,超定额用水、用电由住宿人员到总务处购买。

第三十四条 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其用电、用水余额可到总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第六章 设施设备管理及维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的零星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专项维修按年度计划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若宿舍设施损坏,住宿人员应及时报修。公寓维修人员对公寓内水、电、暖等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爱护供水供电设施,不得改造供电线路、变更电器位置,私动消防设施,水电供应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修。

第三十七条 凡需维修项目,由学生到公寓值班室填写“维修登记表”,公寓值班人员要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

第三十八条维修人员应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做到小型维修12小时内完成,且尽量不影响或少影响学生的生活和休息,大型维修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向学生说明。

第三十九条宿舍内配置的家具及设施、设备是学校财产,无论个人使用或集体使用,均负有爱护、管理责任,不可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故意损坏,除收取材料和人工费外,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居住人员集体赔偿。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建立资产登记卡,学生进住宿舍时须填写资产登记卡并签名,宿舍舍长为指定管理员。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它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

第四十一条学生公寓用电容量大,存在瞬时电压波动现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学生可自行配置电源稳压保护器,以免造成计算机损坏或数据丢失。学院不承担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责任。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公共区域卫生由物业公司保洁员负责。整体要求如下:

(一)走廊、楼梯无痰迹、无杂物、无积水;

(二)厕所无污垢、无异味;

(三)洗脸间水池、地面干净,无乱倒剩饭剩菜现象;

(四)门、窗干净明亮;

(五)房顶无蜘蛛网、灰尘等。

第四十三条学生公寓宿舍内务卫生整体要求:(一)门窗、桌面、地面整洁;(二)床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三)无垃圾、无死角、无蛛网、无积灰;(四)阳台、卫生间整洁、无异味;(五)不乱贴、乱挂物品。

第四十四条住宿学生要讲究卫生,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室内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住宿学生不得在墙面蹬踏脚印;不得乱泼污水;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应便后冲水;应尊重卫生保洁员的劳动,维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生公寓室内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上午8:00前、下午上课前打扫好宿舍,并将垃圾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内(不得放在走廊和洗手间内)。学生宿舍每月(周五下午)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各系公寓管理人员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并定期公布卫生检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学生处公寓科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卫生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开展“优秀寝室”、“文明寝室”和“卫生个人”评比活动,对获奖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治安、公共秩序管理

第四十八条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四十九条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酌情及时拨打6339115报告保卫处或拨打110报警。

第五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不得在宿舍内存放危险物品,不得使用明火及焚烧垃圾。

第五十一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设备、物品(单件价值1000元以上),建议办理个人财产保险;在宿舍存放时,应妥善保管,个人保管不便的,可交由辅导员(班主任)代存;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实习,应将贵重物品自行带走或交辅导员(班主任)代为保管;否则,损失自负。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查房人员(宿管员、自律会学生)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查房。查房时,住宿学生应接受查房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由查房人员直接发出书面通知单,明确处理意见或进行现场处理,住宿学生应自觉接受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寓熄灯后,应按时睡觉,不得大声说话或玩电脑等,以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五十四条 男同志原则上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如遇特殊情况,须持相关证明或出示相关证件经管理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但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9:00以后男同志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宿舍。

第五十五条 公寓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人员、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对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各系和物业公司要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制定公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确保学生公寓安全。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五十七条公寓文化建设,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要求内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先进性,融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于一体。

第五十八条学生宿舍之间应互帮互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宿舍文化。

第五十九条公寓文化的开展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每学年举办一次“宿舍文化节”,浓厚公寓育人氛围。

第六十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要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计算机玩色情电子游戏、看色情光盘和登陆色情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色情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第六十一条 每个住宿生应自觉遵守公寓文明公约。上网或使用电话,应文明对话,礼貌用语,应体现大学生文明素养。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住宿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或参照执行;公寓突发事件处置,按《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或参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聚贤路1号

Copyright©2019  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交通工程系版权所有

鲁ICP备14018400号-1